< >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新规定

来源 : 佛山市食品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05-14

 5月14日,国家卫生计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粮食局等5部门发布公告,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硝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