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由来
为配合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强化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释放消费潜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放心消费环境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二、活动对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主体为经营者,广东省区域内所有在流通领域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均可作为承诺主体。
三、承诺内容
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内容包括“品质保证”“诚信保证”“维权保证”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品质保证。不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提供“三无”产品,不提供不合格商品,不提供来源不明商品,不提供过期商品,不提供缺陷商品,不提供侵犯知识产权商品。
(二)诚信保证。不作虚假宣传,不搞低价诱导;恪守服务承诺,履行合同约定;明码实价,明白消费;守法经营,诚信待客。
(三)维权保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提供便捷售后服务,高效处理消费纠纷,承担先行赔付和首问责任。
四、经营业获得的权利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作出承诺或退出承诺;
(二)自愿作出更高更多承诺;
(三)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名义开展宣传,提升影响力和美誉度;
(四)被集中公示宣传和优先推介。
五、经营者需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提交资料;
(二)自觉落实承诺内容;
(三)加强自律和管理;
(四)接受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五)积极宣传,提高活动影响;
(六)承担违反承诺或其他不当行为相应责任。
六、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电商须有正规公开的经营网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
(三)经营项目面向消费者,且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密切相关;
(四)近两年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企业失信“黑名单”。
七、有效期限
“放心消费承诺”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经营者可继续申报。多次连续申报的经营者可获得一定称号和荣誉。
公示牌内容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