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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 消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 : 佛山市食品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16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健康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母婴护理,套餐项目包括每个房间均配备RGF空气净化设备、三甲医院级别的感染管制的24小时婴儿看护室等内容。公司宣传册中载明其拥有的专业设施包括“二十四小时紧急CALL铃、国际防疫级别的RGF空气净化系统、医用级别经皮黄疸仪”等,拥有的专家团队包括“三甲级医院产科、儿科医师、台湾名中医师、妇幼保健主任医师及资深营养师等重量级专业医疗护理团队”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将所有婴儿放在一个婴儿房照护,期间有包括吴某女儿在内的三名婴儿患肺炎,吴某女儿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245元。吴某诉请公司返还未履行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赔偿医疗费、支付因欺诈产生的三倍预付款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在吴某房间配备RGF空气净化设备及婴儿房达到三甲医院级别的感染管制。反之,其将所有婴儿放在一个婴儿房照护,且未在其他婴儿患病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增加了吴某女儿患病风险。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吴某返还未履行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赔偿医疗费。产妇和婴儿健康管理、专业护理方面的内容属于合同主要内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及宣传手册内容提供了专业设备和专家团队,存在虚假宣传。吴某因公司的虚假宣传与公司签订合同,可认定公司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预付款的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预付式服务合同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否则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尚未履行的期间的预收款及利息,造成消费者其他损失的,经营者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在选择月子中心提供母婴护理服务时,除了硬件设备外,可享有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及完善的专业护理水平,也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某公司不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空气净化设备,且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三甲级医院产科、儿科医生等护理团队”,构成了虚假宣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足以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某公司构成了欺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